阶段 | 步骤 | 内容 | 责任主体 | 材料归档要求 | 注意点 | |||
学生 | 二级学院 | 学生处 | 产生材料 | 归档要求 | ||||
12类特殊困难学生 | ||||||||
直接入库 | 1 | 凡是在江苏省教育厅下达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 、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 、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等12类特殊困难学生名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享受“免申即享”政策。由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家访,并结合学生实际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学生困难等级后直接加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名单;若学生家庭经济不困难,可说明情况并主动放弃。 | √ | √ | √ | 12类特殊困难学生名单不定时更新,常态化开展此项工作。 | ||
非12类特殊困难学生 | ||||||||
学生申请 | 1 | 非12类特殊困难学生但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学生。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苏州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给所在学院审核。 | √ | √ | 《苏州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院审查、留存 |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 ||
资格审查 | 2 | 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在辅导员的参与下进行。 | √ | √ | |||
3 | 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2.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等实际情况。 审查方式: 1.审阅认定申请表材料; 2.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3.对申请人进行家访; 4.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的消费情况。 | √ | |||||
民主评议 | 4 | 民主评议须在不少于认定评议组应到成员人数 4/5 参加的情况下,认定评议才能进行,由组长主持。评议开始前,主持人应向参加评议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简明扼要介绍本办法的基本内容。 | √ | √ | 各二级学院以年级(或者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工作中,学生代表数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 | ||
5 | 根据本人意愿,可由申请认定的学生逐一陈述本人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和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本人因故缺席,可由申请人委托他人介绍情况。 | √ | √ | ||||
6 | 由主持人对申请认定的学生所陈述的情况予以说明。若申请认定的学生不是新生,还应对其入学以来受到的各 | √ | √ |
类奖励和资助情况加以说明。 | 级)总人数的 20%,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需以参加民主评议的 2/3 以上组员投票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 | ||||||
7 |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时申请认定的学生必须回避。 | √ | √ | ||||
8 | 评议结束后,评议组成员就是否同意对申请认定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进行投票,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统计并宣布投票结果。投票结果填写在《苏州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表》中。 | √ | √ | 《苏州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表 》,学院审核、留存 | |||
提出建议名单 | 9 |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综合资格审查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接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认定的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建议名单 。 | √ | ||||
10 | 对经过民主评议并符合建档必要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汇总,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进行适当平衡,确定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等级。 | √ | |||||
11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等级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天,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 √ |
12 | 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名单,最终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及备案。 | √ | √ | ||||
13 | 各二级学院将最后确定的本学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申请材料等资料整理装订,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到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 √ | √ | 以上步骤产生的所有过程材料学院需整理、装订,并形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 |||
异议与申诉 | 14 | 在公示期内,若有师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及等级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并由辅导员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也可直接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提出。 | √ | √ | √ | ||
15 |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根据审查核实结果,确定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核查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师生反馈。 | √ | √ |